(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获取信用债静态票息为主,不做太大的信用下沉,以国企和地方国企为主,所投信用债债券评级为AA+及以上。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本基金将对该债券及时进行处置,特殊情况下,因宏观经济变化、流动性不足或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等情况导致债券无法及时处置的,本基金将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为控制杠杆投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相应减持杠杆部分固定收益资产;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日常交易不断丰富交易对手库,以被接受程度更高的利率债、中高等级信用债作为质押品进行债券回购操作,来保障杠杆投资的资金来源。 4、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单或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