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 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 什么是基金
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 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三) 基金的分类
1.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它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基金中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取决于其具体投资的基金类型。
3. 特殊类型基金
(1) 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 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Traded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Open-ended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 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Open-ended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 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基金。
4. 根据证券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成长型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和收入型投资基金。
成长型投资基金是以资本长期增值作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有较大升值潜力的小公司股票和一些新兴行业的股票。这类基金一般很少分红,经常将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和盈利进行再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
收入型投资基金是以追求基金当期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绩优股、债券、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等收入比较稳定的有价证券。收入型基金一般把所得的利息、红利都分配给投资者。
平衡型基金是既追求长期资本增值,又追求当期收入的基金,这类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和部分普通股,这些有价证券在投资组合中有比较稳定的组合比例,一般是把资产总额的25%-50%用于优先股和债券,其余的用于普通股投资。其风险和收益状况介于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之间。
5.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四) 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 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
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 投资者信息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或服务前,公司向投资者了解如下信息:
(1)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 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 诚信记录;
(7)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 其他必要信息。
(二) 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3、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三) 投资者风险测评
公司设计风险测评问卷,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公司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普通投资者拒绝填写风险评估问卷的,公司将拒绝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公司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划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
公司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五种类型。
保守型投资者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五) 匹配管理
1、匹配原则
公司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1) 保守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低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 谨慎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中低风险等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 稳健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中风险等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4) 积极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中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5) 激进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匹配调整
由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匹配的,公司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
3、主动购买不匹配产品的程序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公司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2)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3)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警示,告知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4) 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5) 公司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公司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六) 投资者的配合事项
1、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可以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投资者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将会依据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做相应调整。
四、 投资风险提示
(一)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 资产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产品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 本公司将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本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六)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客户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五、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基金网上交易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二)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错误、延迟、中断或停顿。
(三)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它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原因可能造成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四)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五)投资人的基金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仿冒或因投资人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六)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它原因,而对投资人的交易登陆、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七)其它可能导致投资人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八)上述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均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有权通过第三方对我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九)投资人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的协议,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请投资人慎重选择并妥善保管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基金账号、账户密码、证书等身份数据。
六、 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一) 本公司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1.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2.基金销售业务,包括账户开户、申(认)购、赎回、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3.网上交易服务。
4.投资咨询服务。
5.净值、分红提示、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
6.电话咨询服务。
7.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以上服务内容涉及收费的,各基金销售机构要明示收费方式)
(二) 收费标准
基金交易的相关费用参见本公司公布的公开法律文件。
七、 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在基金认购期,该基金T日15:00之前的所有业务申请视作T日申请处理,投资人可以在T日15:00之前撤销当日交易类申请(基金认购期最后一天业务申请截止到17:00)。对于认购申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认购申请确认结果,对于确认成功的申请,投资人还可到直销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对于其他业务申请,投资人可以在T+2日查询确认结果。
在基金申购期,T日15:00之前的所有业务申请视作T日申请处理,投资人可以在T日15:00之撤销当日交易类申请。投资人可以在T+2日9:30之后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T日申请确认结果,对于确认成功的申请,投资人还可到直销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
(一) 直销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流程
A、普通投资者开户
I、个人投资者开户或增开直销交易账户,包括投资者本人、委托他人代办、未成年人监护人代办等类型。
1.投资者本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
(3) 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复印件;
(4) 银行账户证明,即银行卡/折在银行办理业务受理回单或其它相关银行证明(包含姓名、证件号码、卡号、银行业务章四项关键信息);
(5) 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2.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
(3)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
(4) 银行账户证明,即银行卡/折在银行办理业务受理回单或其它相关银行证明(包含姓名、证件号码、卡号、银行业务章四项关键信息);
(5) 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复印件;
(6) 申请人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7) 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8) 经申请人填妥并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
3.未满18周岁的个人投资者,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办理,除遵循上述第1条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的材料:
(1) 提供填写合格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出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3) 出示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原件,提供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如由其它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4) 监护人签署的《未成年人投资行为认可说明》原件。
II、法人机构投资者开户和增开交易账户
1.机构客户需提供如下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加盖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填妥的《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 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提交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加盖公章);
(7)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
(8)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申请单原件或银行印鉴卡等银行开户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机构客户同一户名对应多个银行账号打款认/申购,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账户业务申请表上填写并指定其中一个作为唯一的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9) 填妥并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
(10) 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开立深圳/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1) 机构投资者旗下产品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函(备案相关资料)或者机构管理金融产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及产品合同(首页、盖章页)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B、专业投资者开户
专业投资者开户除需提供并填写以上资料外,还需增加:
I、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产品成立备案文件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II、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 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2、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C、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相互转化
I、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1、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其他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3、经营机构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经营机构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审查结果及理由。
II、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流程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二) 变更账户信息
基本账户资料包括:邮寄地址、联系电话、邮件地址、被授权人及预留印鉴、预留银行账户信息等。基本账户资料的修改通过直销柜台进行办理后,新信息须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正式生效。
I、变更客户邮寄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一般账户信息:
1.个人投资者需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3)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业务授权委托书》并同时出示投资者本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2.机构投资者需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II、变更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被授权人:
1.个人投资者需提供资料:
(1) 填妥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3) 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机构投资者需提供资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加盖公章的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使用);
(3) 加盖公章的新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被授权人使用);
(4)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新业务授权委托书(变更被授权人使用);
(5) 新印鉴卡一式三份(变更预留印鉴使用);
(6) 变更后的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证件或证件号码时使用);
(7) 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更改了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III、变更预留银行账户信息时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3) 申请人新银行卡的复印件;
(4) 新银行账户证明,即新银行卡/折在银行办理业务受理回单或其它相关银行证明(包含姓名、证件号码、新卡号、银行业务章四项关键信息);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新银行账户证明,即银行账户开户受理回单或其它相关银行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章且包含与基金账户名称一致的户名、证件号码、新卡号三项关键信息)。
(三) 基金账户登记流程、销户流程等其它账户类业务流程
I、在代销机构已开立公司/中登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凭基金账户在直销机构登记后也可在直销机构办理业务,登记后即可获得一个直销交易账户。基金账户登记所须提供资料及注意事项与开户业务相同,且投资者办理登记业务时出示的有效证件必须与开户时出示的证件一致。
II、投资者可以注销在直销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注销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须提供资料: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注明销户);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 原印鉴卡第三联(客户留存联);
(3)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签名);
(四) 认/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设置分红方式流程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需申请人签字);
(3) 有效的银行划款回单(认/申购时提交);
(4)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3) 有效的银行回单或机构划款指令或凭证(认/申购时提交);
(4) 修改分红方式流程与赎回流程类似,只需在填写表单时注意选择业务的申请类型及确保申请信息填写正确即可。
(五) 密码重置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投资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本人办理;如交易密码重置,还需提供开户时预留的银行卡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并签字确认的《特殊业务申请表》;
(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凭预留印鉴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具体的业务规则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400-819-2660咨询。需要提醒您的是,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八、 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二) 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联系电话:010-88088086,传真:010-88088012,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
(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管理人网址:www.avicfund.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66-218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10-5680953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可孛罗大厦1105室
邮编:100101